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
債 權 人 臺聯漆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於慶
上列
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忠興汽車修配廠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「忠興汽車修配廠」抑或為「忠興汽
車材料行」?並請提出
法定代理人李信忠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