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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 債 權 人 臺聯漆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於慶 上列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忠興汽車修配廠間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本件債務人爲李信忠即忠興汽車修配廠,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 人商業登記資料則爲忠興汽車材料行,二者是否相同?請提出說 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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