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
債 權 人 臺聯漆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於慶
上列
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忠興汽車修配廠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本件債務人爲李信忠即忠興汽車修配廠,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
人商業登記資料則爲忠興汽車材料行,二者是否相同?請提出說
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