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債 權 人 養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田 上列債權人養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立中間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養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鄭立中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