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
債 權 人 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承龍
上列
債權人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蘇盈法即全億企業
社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全億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蘇盈法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