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 債 權 人 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承龍 上列債權人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盈法即全億企業 社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全億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蘇盈法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