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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八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安 上列債權人八駿營造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胡家偉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八駿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筑誼企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   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  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  記事項)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人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  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   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  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 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胡家偉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  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 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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