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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8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91號 債 權 人 采綸溫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譯云 上列債權人采綸溫室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俊雄間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采綸溫室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蕭俊雄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保留 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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