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95號
債 權 人 陳義銘
上列
債權人陳義銘因與
債務人英綮實業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陳義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
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
系爭2紙支票之「
退票理由單」影本(內容請保持清晰
、可辦別)到院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英綮實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。若公司法人解散
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
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
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
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