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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陳義銘 上列債權人陳義銘因與債務人英綮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陳義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 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系爭2紙支票之「退票理由單」影本(內容請保持清晰   、可辦別)到院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英綮實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  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。若公司法人解散   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   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 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  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  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  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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