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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債 權 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春松 上列債權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鍾立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茲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所示貴公司之法定   代理人為「詹勳霖」,非聲請狀列之「詹春松」,請具狀釋   明前述二人是否為同一人?如非,請改列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鍾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。若公司法人   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  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 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  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   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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