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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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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張光銘 上列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 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  法定代理人鍾嘉維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鍾   婷婷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  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  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  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  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   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  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   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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