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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78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 債 權 人 金永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櫻 債 務 人 陳瀅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 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  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  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  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   務人陳瀅晴應與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(下稱騰瀠公司)連帶   清償系爭貨款其利息,然本院103年司促字第4159號支付   命令已命騰瀠公司就聲請人之相同請求應向聲請人給付同主   文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又於本件准予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   求,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陳瀅晴應與騰瀠公司負連帶清償系   爭貨款暨其利息已無必要,聲請人該部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   予駁回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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