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
債 權 人 金永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秀櫻
債 務 人 陳瀅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
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聲請人請求債
務人陳瀅晴應與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(下稱騰瀠公司)連帶
清償
系爭貨款
暨其利息,然本院103年司促字第4159號支付
命令已命騰瀠公司就聲請人之相同請求應向聲請人給付同
主
文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又於本件准予聲請人對
相對人之請
求,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陳瀅晴應與騰瀠公司負連帶清償系
爭貨款暨其利息已無必要,聲請人該部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
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
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