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
債 權 人 原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仁和
上列
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國強農機行間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國強農機行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黄國偉
之最新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
當事人
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