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
債 權 人 富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旻勳
上列
債權人富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全盛鋼鐵製品廠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富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全盛鋼鐵製品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
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
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
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
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
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
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
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