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林淑鳳
上列
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亞太鐘鈴
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
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亞太鐘鈴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
號)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賴峰榮(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債務人賴峰章(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)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
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
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
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
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