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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淑鳳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亞太鐘鈴 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 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亞太鐘鈴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   號)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賴峰榮(身分證統   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債務人賴峰章(身分證統一編號   :Z000000000號)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   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  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   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  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 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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