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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6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淑鳳 債 務 人 亞太鐘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榮 債 務 人 賴峰榮 債 務 人 賴峰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利息本行定儲指數月指   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付(目前為百分之三點   一四五)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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