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林淑鳳
債 務 人 亞太鐘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峰榮
債 務 人 賴峰榮
債 務 人 賴峰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利息
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
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付(目前為百分之三點
一四五)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