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
債 權 人 炳昌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上棋
上列
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黃耀慶即尚久五金工具
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尚久五金工具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黃耀慶
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
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
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