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
債 權 人 炳昌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上棋
債 務 人 黃耀慶即尚久五金工具行
上列
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耀慶即尚久五金工具
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
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