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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 債 權 人 炳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上棋 債 務 人 黃耀慶即尚久五金工具行 上列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耀慶即尚久五金工具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 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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