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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9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 債 權 人 紳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紹壬 上列債權人紳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紳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   00000000號)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(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)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   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  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  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  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  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   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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