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
債 權 人 紳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紹壬
上列
債權人紳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紳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
00000000號)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高振利(
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)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
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
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
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
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
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