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
債 權 人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瑞
上列
債權人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宏華工程股份
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東麗科技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
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宏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營利事項變
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洪茂進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
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
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
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
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
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
322條第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