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
債 權 人 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修進
上列
債權人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
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謝嵩嶽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
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
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
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
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
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