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
債 權 人 尊泰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軒瑋
上列
債權人尊泰興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鼎悅織造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尊泰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鼎悅織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。若公司法人解散
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
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
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
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