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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債 權 人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債權人晶國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晶國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 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   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   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   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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