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0號
債 權 人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美娟
債 務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
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
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
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