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
債 權 人 巨豐工業社
法定
代理人 蕭儀豐
上列
債權人巨豐工業社因與
債務人中央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巨豐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中央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
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劉炤雄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
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
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
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
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
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
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