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
債 權 人 永捷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金麟
上列
債權人永捷運通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何蓮間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永捷運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
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何蓮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
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
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