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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 債 權 人 永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麟 上列債權人永捷運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何蓮間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永捷運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何蓮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  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   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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