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添昌
代 理 人 陳柏樫
債 務 人 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嘉維
債 務 人 鍾嘉維
債 務 人 鍾婷婷
上列
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
間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