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50號
債 權 人 亨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劍龍
上列
債權人亨羽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亨羽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
理人陳銀庫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之個人
戶
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
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
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
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
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