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
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裕豐
上列
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許再發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因台端狀內敘明請求事項為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一
所載之新臺幣…」,然狀內並未列有附表一,請具狀補正之
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許再發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