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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8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 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再發間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因台端狀內敘明請求事項為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一   所載之新臺幣…」,然狀內並未列有附表一,請具狀補正之   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許再發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   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 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8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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