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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森湶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玟樺 代 理 人 蔡惠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聲請人委任代理人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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