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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成 上列聲請人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 所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聲請狀漏列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之「法定代理人   」,請具狀補列。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  正本乙份(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   。 二、請具狀釋明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抑   或獨資?並提出該事務所之最新營利登記資料過院參辦。 三、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  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;本件聲請狀中  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,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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