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2號
聲 請 人 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振成
上列
聲請人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
所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聲請狀漏列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之「
法定代理人
」,請具狀補列。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
戶籍謄本
正本乙份(請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
。
二、請具狀釋明相對人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抑
或獨資?並提出該事務所之最新營利登記資料過院參辦。
三、
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
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;本件聲請狀中
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,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