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2號
聲 請 人 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振成
相 對 人 宋國安即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
聲請人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准予
強制執行
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3年1
月28日簽發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
同)776,500元,到
期日為103年4月30日,
詎屆期提示,未獲
清償,
爰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
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
行提起
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
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