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98號
聲 請 人 宜安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勝傑
相 對 人 陳昆廷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
聲
請人新臺幣叁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3 月19
日簽發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
3,000,000 元,到
期日為103 年5 月30日,
詎屆期提示,未
獲清償,
爰提出本票1 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
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