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宜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傑 相 對 人 陳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 請人新臺幣叁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3 月19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 3,000,000 元,到期日為103 年5 月30日,屆期提示,未 獲清償,提出本票1 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