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58號
聲 請 人 隆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吳先菊
上列
聲請人隆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李龍等二人間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隆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
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;
本件聲請狀中
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,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?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李龍、陳楠賑之最新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
份(請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