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9號
聲 請 人 碧堤雅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碧堤雅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許茹琳間
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碧堤雅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茲
本件聲請狀漏列貴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,請具狀補列。
三、請具狀釋明貴公司於何年月日執
系爭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
?又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?
四、請提出相對人許茹琳之最新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保留全戶動態欄及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