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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碧堤雅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碧堤雅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茹琳間本 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碧堤雅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茲本件聲請狀漏列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請具狀補列。 三、請具狀釋明貴公司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   ?又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? 四、請提出相對人許茹琳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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