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56號
聲 請 人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朝帆
相 對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施工處
法定代理人 余文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零肆拾捌
元,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
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確定之訴
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
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當
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
他造於一定
期間內
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
繕本或影本及釋明
費用額之證書;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
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
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,
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對於第二審判決
上訴,
上訴人應委任
律師為
訴訟代理人,但
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;第三審
律師之酬金,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並應限定其最高額,民事
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亦有規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93年度建字
第18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48號、最高
法院97年度
台上字第1779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
建上更(一)字第52號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、臺
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更(二)字第7號、最高法
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確定,此有歷審判決書在
卷
可稽。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應
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
金額。
三、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
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,均遲誤
上開期間
迄未提出,
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
定之;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,
嗣後仍得另
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併予敘明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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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計算書 (單位:新臺幣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項 目 │金額:新台幣 │備 註 │訴訟費用負擔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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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訴訟費│裁判費333640元│聲請人預納│由相對人負擔新│
│(93建字第18 │ │ │台幣193511元,│
│號) │ │ │餘140129元聲請│
│ │ │ │人負擔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鑑定費373000元│聲請人預納│ │
│ │(建築師公會鑑 │ │ │
│ │定費175000元+ │ │ │
│ │結構技師公會鑑│ │ │
│ │定費198000元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二審訴訟費│裁判費395700元│聲請人預納│第一、二審訴訟│
│費(96建上字 │(22236元+補繳 │ │費用,由聲請人│
│第48號) │173364元 │ │負擔。 │
│ │=395700元) │ │
追加之訴訴訟費│
│ │ │ │用,由聲請人負│
│ │ │ │擔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三審訴訟費│裁判費655824元│聲請人預納│原判決廢棄。 │
│(97台上字 │ │ │ │
│第1779號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律師酬金30000 │聲請人預納│ │
│ │元(103年台聲字│ │ │
│ │第374號核定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更一審訴訟費│補繳追加之訴裁│聲請人預納│第一、二審及發│
│(97建上更一 │判費87927元 │ │回前第三審訴訟│
│字第52號) │(更一審卷一第 │ │費用由相對人負│
│ │203頁) │ │擔五分之三,聲│
│ │ │ │請人負擔五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二。 │
│ │ │ │追加之訴訟費用│
│ │ │ │,由相對人負擔│
│ │ │ │百分之二十四;│
│ │ │ │餘由聲請人負擔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三審訴訟費│補繳追加之訴裁│聲請人預納│原判決關於
駁回│
│(99台上字第 │判費87927元, │ │上訴人雅都營造│
│2191號) │律師酬金30000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其│
│ │元(103年台聲字│ │餘上訴,及駁回│
│ │第374號核定) │ │其追加請求給付│
│ │ │ │物價指數調整工│
│ │ │ │程款之訴,
暨各│
│ │ │ │該訴訟費用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廢棄,發回台灣│
│ │ │ │高等法院台中分│
│ │ │ │院。 │
│ │ │ │上訴人雅都營造│
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其│
│ │ │ │他上訴及上訴人│
│ │ │ │台灣電力股份有│
│ │ │ │限公司輸變電工│
│ │ │ │程處中區施工處│
│ │ │ │之上訴均駁回。│
│ │ │ │第三審訴訟費用│
│ │ │ │,除廢棄部分外│
│ │ │ │,由
兩造各自負│
│ │ │ │擔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更二審訴訟費│擴張
訴之聲明追│聲請人預納│原判決關於駁回│
│(100建上更二│加裁判費147178│ │上訴人後開第二│
│字第7號) │元 │ │項、第三項之訴│
│ │ │ │部分,及該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
假執行之聲請,│
│ │ │ │暨命上訴人負擔│
│ │ │ │訴訟費用之裁判│
│ │ │ │均廢棄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第一審訴訟費用│
│ │ │ │關於命聲請人負│
│ │ │ │擔部分,及第二│
│ │ │ │審訴訟費用關於│
│ │ │ │聲請人上訴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由相對人負擔百│
│ │ │ │分之四十二,由│
│ │ │ │相對人負擔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之五十八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追加之訴訟費用│
│ │ │ │由相對人負擔百│
│ │ │ │分之二十五,聲│
│ │ │ │請人負擔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七十五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三審裁判費│裁判費89412元 │聲請人預納│第三審訴訟費用│
│(103台上字第│ │ │由兩造各自負擔│
│220號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說明: │
│1.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為252365元(新台幣,以下同)│
│ 計算式:140129*0.42=00000 00000+193511=252365 │
│2.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鑑定費用為282137元 │
│ 計算式: 373000*(000000/333640)*0.42=65797 │
│ 373000*(000000/333640)=216340 │
│ 65797+216340=282137 │
│3.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66194元 │
│ 計算式: 395700*0.42=166194元 │
│4.相對人應負擔之三審訴訟費用為411494元 │
│ 計算式: 655824+30000=000000 000000*0.6=411494 │
│5.相對人應負擔之更一審訴訟費用為21981元 │
│ 計算式: 87927*0.25=21981 │
│6.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為29482元 │
│ 計算式:(87927+3000)*0.25=29482 │
│7.相對人應負擔之更二審訴訟費用為36795元 │
│ 計算式:147178*0.25=36795 │
│8.綜上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0000000元 │
│ 計算式:252365+282137+166194+411494+21981+29482+36795 │
│ = 0000000 │
│9.以上計算式,小數點以下依四捨五入計算。 │
│10.單位均為新台幣/元 。 │
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