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83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林淑鳳
相 對 人 亞太鐘鈴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賴峰榮
人
相 對 人 賴峰章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○三年度存字第五七七號
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八
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
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556號
假扣押裁定,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物供擔保,並以本院103
年度存字第577號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該提存事件,業經受
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,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
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存字第577號
提存書影本、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、印鑑證明等件為證,復
經
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577號提存卷宗,
核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