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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偉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翊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6,145元,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4,3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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