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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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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  告 全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樹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,原告 起訴狀僅書寫訴之聲明,並簡要記載:被告拒絕給付工程保留款 給原告等語,對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(即據以請求被告賠償之事 實及法律規定)均未完整表明,致無從確定審判範圍。爰命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載明所主張之完整原因事實 及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書狀(應附書狀繕本1份,若有提出書狀 證物,繕本內亦應含各項書狀證物影本)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志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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