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
原 告 全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樹全
上列原告與
被告四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,原告
起訴狀僅書寫
訴之聲明,並簡要記載:被告拒絕給付工程保留款
給原告等語,對原因事實及
訴訟標的(即據以請求被告賠償之事
實及
法律規定)均未完整表明,致無從確定審判範圍。
爰命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載明所主張之完整原因事實
及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書狀(應附書狀
繕本1份,若有提出書狀
證物,繕本內亦應含各項書狀證物影本)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謝志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