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棟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彰化營運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84,2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,29 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 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淑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