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上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清棟
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
司彰化營運處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
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84,27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6,29
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
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于淑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