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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  告 富笙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淑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  告 陳淑真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      林輝明律師       陳國偉律師       朱春 反訴被告  張淑宜       張永墻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,在 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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