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號
原 告 富笙營造有限公司
即
反訴被告
法定
代理人 張淑宜
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
律師
被 告 陳淑真
即
反訴原告
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
林輝明律師
陳國偉律師
朱春
反訴被告 張淑宜
張永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
,在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