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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順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402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,13 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;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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