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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4號 原   告 金台益機械工廠 法定代理人 宋振華 被   告 鉅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合夥與獨資不同,前者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 業之契約(民法第661條),具有團體性,通常稱之為合夥 團體或合夥事業;後者則為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,通常 稱之為獨資事業,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,獨資事 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。因此,如為合夥者,即 應以具有當事人能力之合夥團體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而為請 求,並以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。查原告金台益機械工廠係由 宋振華與訴外人謝閙共同出資之合夥組織,並以宋振華為負 責人,此參諸卷附民事起訴狀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自 明,故對於金台益機械工廠為請求時,應以宋振華為其法定 代理人,先予敘明。 二、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而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、 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 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所明定。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亦明文 :「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 第一款、第四款及本法(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)第七條規定 ,其範圍為:一、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 報酬爭議事件。二、契約爭議事件。(一)智慧財產權授權 契約事件。(二)智慧財產權讓與、設質、信託、同意註冊 、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。三、侵權爭議事件。( 一)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。(二)侵害智慧 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。四、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 金、權利金爭議事件。五、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 護事件。六、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。七、其 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」 。又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,雖非專屬管轄,惟除當事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 ,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原告向普通法院起 訴,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,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 產法院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)。 三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原告係經營計量包裝機及其零件之 製造加工及進出口業務,原告所製造之型號P510T、P310T等 自動充填計量包裝機等,除自行銷售海內外,亦直接銷售予 被告,再由被告銷售海內外,而被告為利行銷,將原告生產 之各機型計量包裝機及其尺寸圖、內部製造流程及操作流程 ,製作成影片後,放置於被告之YOUTUBE頻道及被告官方網 站上供其客戶瀏覽。於民國102年5月底,原告在被告之網頁 上,發現被告受訴外人瑨宸工業有限公司(下稱瑨宸公司) 委託銷售之計量包裝機,或由瑨宸公司直接銷售予被告之充 填計量包裝機之功能、規格、多種裝置及結構等,有侵害原 告所製造之自動充填計量包裝機之營業祕密、著作權等犯行 ,原告遂與被告解除該計量包裝機之買賣契約。惟被告迄今 仍於YOUTUBE頻道及被告官方網站,利用網路途徑,散佈、 播送具有原告所有計量包裝機相關資料之影片,以達其販售 計量包裝機等廣告行為,除誤導混淆消費者之認知外,亦對 原告商譽產生重大侵害。被告以損害原告商譽及其他商業利 益為目的,利用違反善良風俗之不正競爭手段,造成原告訂 單流失、商譽受損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,請求 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供擔保, 請准宣告假執行。㈢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相關計量包裝機機 器設備影片自被告之YOUTUBE頻道及被告公司網站移除連結 。 四、經核原告之聲明及請求主要涉及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等智 慧財產權之侵權爭議,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,應 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。 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條規定之情形,揆諸前 揭說明,本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從而 ,本件既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 於智慧財產法院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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