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4號
原 告 金台益機械工廠
法定
代理人 宋振華
被 告 鉅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俊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合夥與獨資不同,前者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
業之契約(
民法第661條),具有團體性,通常稱之為合夥
團體或合夥事業;後者則為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,通常
稱之為獨資事業,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,獨資事
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。因此,如為合夥者,即
應以具有當事人能力之合夥團體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而為請
求,並以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。查原告金台益機械工廠係由
宋振華與訴外人謝閙共同出資之合夥組織,並以宋振華為負
責人,此
參諸卷附民事
起訴狀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自
明,故對於金台益機械工廠為請求時,應以宋振華為其法定
代理人,先予敘明。
二、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
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而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、
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
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
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
第3條第1款所明定。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亦明文
:「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
第一款、第四款及本法(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)第七條規定
,其範圍為:一、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
報酬爭議事件。二、契約爭議事件。(一)智慧財產權授權
契約事件。(二)智慧財產權讓與、設質、信託、同意註冊
、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。三、侵權爭議事件。(
一)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。(二)侵害智慧
財產權有關
人格權爭議事件。四、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
金、權利金爭議事件。五、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
護事件。六、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。七、其
他依
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」
。又前開
特別審判籍之規定,雖
非專屬管轄,
惟除當事人依
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規定以
合意管轄或擬制
合意管轄外
,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原告向普通法院起
訴,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,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
產法院(臺灣高等法院
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
案第25號審查意見
可資參照)。
三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
略以:原告係經營計量包裝機及其零件之
製造加工及進出口業務,原告所製造之型號P510T、P310T等
自動充填計量包裝機等,除自行銷售海內外,亦直接銷售予
被告,再由被告銷售海內外,而被告為利行銷,將原告生產
之各機型計量包裝機及其尺寸圖、內部製造流程及操作流程
,製作成影片後,放置於被告之YOUTUBE頻道及被告官方網
站上供其客戶瀏覽。於民國102年5月底,原告在被告之網頁
上,發現被告受訴外人瑨宸工業有限公司(下稱瑨宸公司)
委託銷售之計量包裝機,或由瑨宸公司直接銷售予被告之充
填計量包裝機之功能、規格、多種裝置及結構等,有侵害原
告所製造之自動充填計量包裝機之營業祕密、著作權等
犯行
,原告遂與被告解除該計量包裝機之
買賣契約。惟被告
迄今
仍於YOUTUBE頻道及被告官方網站,利用網路途徑,散佈、
播送具有原告所有計量包裝機相關資料之影片,以達其販售
計量包裝機等廣告行為,除誤導混淆
消費者之認知外,亦對
原告商譽產生重大侵害。被告以損害原告商譽及其他商業利
益為目的,利用違反
善良風俗之不正競爭手段,造成原告訂
單流失、商譽受損,
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,請求
被告負
損害賠償責任等語。
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供
擔保,
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㈢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相關計量包裝機機
器設備影片自被告之YOUTUBE頻道及被告公司網站移除連結
。
四、經核原告之聲明及請求主要涉及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等智
慧財產權之侵權爭議,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,應
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。
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條規定之情形,
揆諸前
揭說明,本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從而
,本件既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
於智慧財產法院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游峻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