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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免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 邱榮伸 代 理 人 凃國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訴訟代理人 賴忠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仕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邱榮伸應不予免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無不免責原因,請求為免責之裁定。 二、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,除別有規定外 ,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。復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 不實之記載,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,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,同條例第134條第8款定有明文。又該款之 規範在於使債務人盡其依同條例規定之法定義務,俾清算程 序順利進行,是如有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、收入說明書為 不實之記載,或有違反同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、第41條 出席及答覆義務、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 及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義務、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、第89 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、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 料義務、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、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、第 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、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等,勢必 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,自不宜使債務人免責,此觀本款之立 法理由自明。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,於民國101年5月31 日向本院聲請清算,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 於101年8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嗣因聲請人清 算財產不敷清償同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,本院於 102年3月1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,業據本院調取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、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等相 關卷宗查明屬實。 (二)查本件依卷附聲請人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,案外人網隆實業有限公司曾 於101年度給付聲請人計新臺幣(下同)37,415元,且經 本院函詢網隆實業有限公司聲請人任職該公司期間及領取 之薪資額,該公司亦函覆本院以:聲請人係3月12日到職 ,4月27日離職(註:應均係指101年),其3月份薪資為 19,530元,4月份薪資為17,885元等情,有該公司103年7 月2日陳報狀1紙在卷可參。惟聲請人卻於其聲請清算所提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「聲請前兩年內收入」欄內,記 載其101年3月8日起至同年4月7日止任職綱隆股份有限公 司(註:係「網隆實業有限公司」之誤載)之薪資所得為 19,046元,顯見其已違反據實報告義務,而故意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,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4條第8款應不免責之事由,復未經債權人同意其免責 。聲請人固以其當時係依照勞保投保資料記載之薪資記載 等語為辯,然查,依卷附勞工保險局函予本院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,聲請人任職網隆實業有限公司 每月投保薪資額係18,780元,對照聲請人任職該公司之期 間,其薪資額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之金額19,046元不符,聲請人上開所辯,要難採信。聲請 人固又以其實際自網隆實業有限公司領取之薪資不到37,4 15元等語置辯,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當事證以實其說,亦 難採認。 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違反據實報告義務,而故意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行為,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4條第8款應不免責之事由,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 意其免責,復於聲請清算後未曾清償予全體普通債權人,難 認符合同條例第135條情節輕微之情形,則依前述條文之規 定,本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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