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5號
聲 請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人雖有提出
債權人清冊,然此是否即為現有全部之
債權
人?是聲請人應再提出最新、完整之債權人清冊:應載明現
有債權人(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)之姓名(
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,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)、發生原
因(例:進貨、運費、借貸等)、金額、清償或執行情形(
含債權人取得之
執行名義)及其證明文件;並詳加敘明各債
權借款日期、清償期、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
事實。
二、
債務人清冊(債務人之姓名、
住居所或事務所、債務金額、
有無
擔保及擔保物內容等)
三、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。又
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:
(一)、如為現金或存款,載明其金額、保管人、存放地點,並提
出存摺影本。
(二)、如為應收款項、銀行借款、應付款項等,應列出明細。
(三)、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,載明其張數、集保帳戶或保管人、
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
(四)、如為其他動產,載明其保管人、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
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
(五)、如為
不動產,應請提出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
明。該不動產如有
抵押權,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
額餘額,及其證明。
(六)、如有投資,應說明其投資金額、現在價值,並提出證明。
四、和解方案分配表(請再具體說明欲清償之成數為原債權額之
幾成、各債權人之債權各分幾期清償,每期清償多少錢等)
。
五、聲請人雖有提擔保同意書,
惟該擔保同意書係以聲請人自己
為擔保人,
難認係有效擔保,請再依破產法第七條規定,另
行提供履行擬與債權人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(例如人之
擔保之書面
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
)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,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,及其債權人
、債務人清冊,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,及提供履
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,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,有如主文所示程式不備
之處,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佳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