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和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人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,然此是否即為現有全部之債權 人?是聲請人應再提出最新、完整之債權人清冊:應載明現 有債權人(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)之姓名(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,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)、發生原 因(例:進貨、運費、借貸等)、金額、清償或執行情形( 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)及其證明文件;並詳加敘明各債 權借款日期、清償期、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 事實。 二、債務人清冊(債務人之姓名、住居所或事務所、債務金額、 有無擔保及擔保物內容等) 三、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。又 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: (一)、如為現金或存款,載明其金額、保管人、存放地點,並提 出存摺影本。 (二)、如為應收款項、銀行借款、應付款項等,應列出明細。 (三)、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,載明其張數、集保帳戶或保管人、 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 (四)、如為其他動產,載明其保管人、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 (五)、如為不動產,應請提出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。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,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,及其證明。 (六)、如有投資,應說明其投資金額、現在價值,並提出證明。 四、和解方案分配表(請再具體說明欲清償之成數為原債權額之 幾成、各債權人之債權各分幾期清償,每期清償多少錢等) 。 五、聲請人雖有提擔保同意書,惟該擔保同意書係以聲請人自己 為擔保人,難認係有效擔保,請再依破產法第七條規定,另 行提供履行擬與債權人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(例如人之 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)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,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,及其債權人 、債務人清冊,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,及提供履 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,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,有如主文所示程式不備 之處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