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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查本件原審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6,651元,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未超過10萬元,應適用小額訴訟序,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4規定,對於小額訴訟之上訴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 不得為之。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,補正上訴 理由,並敘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沙小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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