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5號
上 訴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趙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查
本件原審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6,651元,核其
訴訟標的金額未超過10萬元,應
適用
小額訴訟序,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4規定,對於小額訴訟之上訴,
非以原
判決違背法令
不得為之。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,補正上訴
理由,並敘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
法 官 沙小雯
法 官 詹秀錦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國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