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金龍
聲 請 人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
聲 請 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
聲 請 人 賴淑珠
沈宛昀
沈尚昱
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
聲 請 人 涂美華
黃中安
沈聰進
洪秋子
黃中義
林敬俊
紀金懷
紀明哲
紀庚佑
紀品仰
紀品任
上列18位聲
請人共同
訴
訟代理人 王有民
律師
相 對 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彰化縣彰化市○○路○○○號
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
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聲請人福年企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聲請人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
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
之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