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號
原 告 兆興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宏
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
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應補正之事項: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44,44
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8,325元。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17,825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