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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  告 兆興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應補正之事項: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44,44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325元。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17,825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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