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4號
原 告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英豪
上列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應補正之事項: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97,96
2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4,860元。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14,36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