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5號
原 告 台灣瑞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格哈德
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
律師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應補正之事項: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8萬元,起訴時折合新臺幣(下同)
3,228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2,977元。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
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32,477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