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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  告 台灣瑞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格哈德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應補正之事項: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8萬元,起訴時折合新臺幣(下同) 3,22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977元。扣除作為訴訟費用 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32,477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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