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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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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  告 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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